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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检方庭审披露18吨黑火药上路详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05:08  荆楚网-楚天金报

  

图文:检方庭审披露18吨黑火药上路详情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庭审现场 (特派记者石亮 特约记者陈实摄)

  特派记者石亮特 约记者陈实报道:昨日上午9时许,备受关注的京珠高速“12·5”大爆炸案(本报曾报道)在孝感市孝南区法院开庭审理。6名被告人同堂受审,公诉机关对涉案18吨黑火药如何发出、如何上路作了详细披露。

  公诉机关称,去年11月,河北海兴烟花厂因业务需要,向张某某所在的湖南洪河烟花公司联系购买生产烟花爆竹所需的黑火药,具体联系人为张某某。同时,该厂根据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并向洪河烟花公司邮寄了该证。但因产量不足无法供货,洪河烟花公司将此证寄回海兴烟花厂并交由公安机关核销。

  数日后,海兴烟花厂再次联系张某某购货。张某某隐瞒无货可供情况,在收到海兴烟花厂邮寄的第二份运输证后,利用洪河烟花公司负责人钟某等人疏忽管理之际,私自将该证交给非公司员工张某,并指使张某违规组织货源向海兴烟花厂销售谋利。张某伙同张某某窜至江西莲花县六市焰花材料化工厂借黑火药军工硝4吨,又以业务员身份向莲花县焰花材料公司购买黑火药军工硝9吨、三味粉3吨、向莲花县焰花材料公司业务员严某借黑火药军工硝2吨。

  同时,经张某某联系,由刘某、吴某同驾赣J17951货车从江西萍乡出发跑运输。此时是2009年12月4日下午2时,离运输证核定的截止日期12月5日仅有1天时间,而该证所核定的承运人、驾驶人、押运员及车辆被偷换成张某、刘某、吴某及赣J17951等;起货地点亦非由湖南浏阳至河北沧州。这样,无危险货物道路押运员资格的张某跟车押运,无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的刘某堂而皇之驾车。这一系列违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发生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张某某、刘某、吴某、谢某、钟某等6名被告行为均触犯了刑法之规定,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至当日下午5时20分许,该案首次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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