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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介无权索要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06:34  解放日报

  上海法治报赵颖彦 杨克元

  上海一房屋中介公司在与买房人杨艳签订 《看房确认书》并带其两次看房后,发现房屋竟然已成交,遂将杨艳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8.3万元。由于涉案房屋的成交是置业公司促成的,因此,闵行区法院在不支持中介公司诉请的基础上,日前作出杨艳支付中介公司必要的居间费用2000元的一审判决。

  中介公司、杨艳于去年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中介公司提供房屋一套,杨艳和业主不得私下交易,也不得委托第三方从事相同活动。违反此义务,杨艳应支付相当于应交佣金金额的违约金。

  经查, 2009年7月20日,杨艳的丈夫与置业公司签订 《看房确认书》,由置业公司带看了涉案房屋。 8月2日,杨艳与房屋业主经置业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去年9月29日,杨艳夫妻与房主签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去年12月9日,杨艳夫妻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并向置业公司支付了佣金1万元。

  法院认为,杨艳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了购买系争房屋事宜,而原中介公司并未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故无权收取佣金或相当于佣金的违约金。但其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杨艳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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