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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节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07:58  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

  编者按

  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前言、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确立科学发展工作方针、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本报节选报告的前言和第一部分“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精华内容刊登,以飨读者。

  一、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权益

  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

  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清理执行积案,破解执行难题

  五、加强立案信访工作,强化审判监督,保障合法诉求

  前言

  党的十七大以来,人民法院工作进入了科学发展的新时期。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工作,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是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并取得辉煌成就的一个缩影。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极不平凡、令人振奋的辉煌成就。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沉着应对,迅速扭转经济增速下滑趋势,在全球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2009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贯彻“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人民法院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人民法院取得的各项成绩,是党的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国法院系统近三十万工作人员努力工作的结果。为了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开始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318件,审结11749件,同比分别上升26.20%和52.09%;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1378875件,审执结10544736件,标的额16707.0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26%、7.17%和16.42%。自2005年以来案件量年均递增5.95%,2009年案件量比1978年增长了19.87倍

  2009年,各级法院立足本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在2009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占61.01%;刑事案件占8.25%;行政案件占1.47%;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占1.19%;国家赔偿案件占0.01%;执行案件占23.20%;减刑假释案件占4.87%。其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当事人起诉、申请执行的案件共9267523件,占结案总数的87.89%;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和抗诉案件763950件,占7.24%;办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起的减刑、假释案件513263件,占4.87%。

  各级法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9年审结的各类一审案件中,当事人服判而直接生效的占89.05%,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占10.95%;在全部生效案件中,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占1.85%,经再审改判的占0.18%。

  一、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权益

  2009年,各级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6436333件,审结6433585件,同比分别上升7.75%和8.41%。其中,新收一审民事案件5800144件,审结5797160件,同比分别上升7.16%和7.73%,诉讼标的额达9205.75亿元,同比上升15.72%

  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各级法院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能动司法的要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制定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11个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及时制定审理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房地产、劳动争议案件等14个司法文件,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

  地方各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的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政策,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化解危机:上海高院率先出台了12条意见;天津高院制订了20条应对措施;黑龙江高院加强与国有资产、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重庆等高院分别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意见。江苏无锡市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链断裂,负债总额达3亿元,近五十个债权人先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还有五十多名职工代表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尝试以破产重组方式化解危机,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浙江法院形成了如杭州市南望集团“司法重整式”、绍兴市江龙集团“清偿重组式”、台州市飞跃集团“协助重组式”等涉企债务案件审理的新模式。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通过和解、重整、兼并、收购及改制等方式审结的达120件。

  ———依法审理事关经济发展的各类案件。着眼于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公正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合同案件3151716件,同比上升7.44%,审结3154347件,同比上升8.56%,诉讼标的额达6495.51亿元,同比上升16.40%。为维护金融安全,各级法院审结存款、借贷、融资、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纠纷案件518600件,诉讼标的额达2162.4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2.85%和12.14%,其中审结信用卡纠纷案件52646件,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0711件。依法审慎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审结3573件,同比下降4.70%。坚持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17072件,其中审结劳动合同案件127128件,同比分别上升10.78%和24.55%。

  ———依法审理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高度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各级法院审结财产权属确认、人身损害、宅基地纠纷等权属、侵权案件1262051件,诉讼标的额达2483.6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9.27%和13.83%。其中,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59157件,审结产品责任案件4889件,审结名誉权纠纷案件4177件,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783件。审结医疗、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案件631999件,同比上升9.78%。

  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为妥善应对2009年因房地产市场动荡带来的司法问题,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并就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了11项措施。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此类案件261470件,同比上升6.10%。

  慎重处理涉农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农案件231914件,与2008年基本持平。其中审结农村承包合同案件39254件,宅基地纠纷案件4387件。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2009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1380762件,同比上升4.55%,其中审结涉及赡养、抚养和扶养纠纷的案件104266件,审结继承纠纷案件38036件,审结离婚案件1143267件。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做好对涉诉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下岗职工、受灾害事故影响群体的司法救助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对于激励自主创新、实现技术突破、打造知名品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从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实体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2009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36140件,同比上升29.65%。其中,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0509件,同比上升29.73%。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审结著作权案件15180件,审结专利权案件4524件,审结商标权案件6975件,审结包括虚假广告等在内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287件。

  ———加强涉外、涉台和涉港澳商事海事审判工作。2009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民事案件11470件,同比上升15.95%,审结海事海商案件8621件,同比上升7.50%,维护了对外经贸和航运秩序,为我国外贸、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加强与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涉台案件3953件,涉港案件6631件,涉澳案件329件,同比分别上升12.94%、0.52%和14.24%。涉台港澳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树立了人民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了台港澳地区人员的投资信心,促进了内地与台湾地区、内地与港澳地区经贸交往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2009年,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形化,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各级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871842件,审结870079件,同比分别上升0.60%和0.38%。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6746件,判处罪犯996666人,同比分别下降0.18%和1.06%

  2009年,各级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严把死刑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注重保障无罪的被告人不受追究,对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或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在各级法院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1206人,判处非监禁刑291022人,免予刑事处罚17223人。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影响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增加,国家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09年,各级法院加大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全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重刑罪犯的比例同比上升了20个百分点,有力打击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各级法院对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及时惩处暴力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加大对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的惩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全年共审结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67278件,判处罪犯375091人,同比分别上升2.30%和0.82%,但侵财犯罪案件同比下降4.93%,其中抢劫案件下降2.11%,重大盗窃案件下降3.80%。

  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2009年,各级法院新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43件,涉案5696人,审结527件,判处罪犯3231人,同比分别上升13.82%和16.60%,其中1447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重刑率达44.78%,一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黑恶势力首犯被依法严惩,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公、检、法机关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政策把握和法律适用指导,有力推进了打黑除恶斗争的依法开展。

  积极参与实施国家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判处罪犯2413人,同比分别上升20.92%和11.66%。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审结此类案件50928件,判处罪犯56125人,同比分别上升16.47%和11.56%。

  ———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年来,经济犯罪高发,犯罪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洗钱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案件10553件,同比上升2.95%。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实体认定和程序适用的依据,推动了我国反洗钱、反恐融资国际合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对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制售假币和假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全年审结此类案件55451件,挽回经济损失152.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28%和37.80%。

  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依法审理职务犯罪。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25912件,判处罪犯26226人,同比分别上升0.06%和1.94%。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严格规范了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认定程序和量刑作用,确保依法处罚严重职务犯罪的方针落到实处。

  ———妥善处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审判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所涉刑事犯罪案件,有力打击分裂势力和暴力犯罪分子。

  妥善审理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司法公信。2009年,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醉酒驾车肇事重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公正审判的同时,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审判情况,认真对待舆论质疑,耐心做好释法答疑工作,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并公布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酒驾车致多人伤亡的成都市孙伟铭和佛山市黎景全无期徒刑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具体指导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遏制了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此外,监督指导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惩处环境资源犯罪。依法惩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2009年,各级法院新收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767件,其中盗伐林木案件3724件,滥伐林木案件3176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027件,此三类案件约占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五分之四。

  2009年,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非法采矿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增长迅猛,同比分别增长70.00%、42.14%和38.67%。各级法院依法审判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坚决遏制环境资源犯罪的蔓延。

  ———加强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工作。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猥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3511件,依法判处犯罪分子3974人,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减刑、假释工作,通过推行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和听证制度,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2009年,各级法院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513263件,同比下降3.61%,其中减刑案件480559件,假释案件32704件。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2009年3月,在中央政法委的协调下,中央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并于10月份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谈会,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作出明确部署。

  ———加强刑事案件审判指导。为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刑事司法行为,统一裁判尺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刑事审判工作指导力度,单独或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6件刑事司法解释,并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29件刑事司法文件,涉及死刑案件复核与审判、量刑规范化改革、热点犯罪处理和刑事案例指导等方面,对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

  2009年,行政案件数量继续上升且增长幅度较大。各级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154313件,审结154916件,同比分别上升8.02%和9.12%。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20312件,审结120530件,同比分别上升10.99%和10.49%

  资源类收案21150件,同比上升11.89%;计划生育类收案4788件,同比上升72.98%;环保类收案2647件,同比上升67.21%;卫生类收案1529件,同比上升76.76%;商标类收案1376件,同比上升184.30%;民政类收案1232件,同比上升127.31%;物价类收案345件,同比上升189.92%;金融类收案200件,同比上升57.48%。

  ———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商管理等行政诉讼案件38451件,同比上升18.40%;审结城建、公安、交通行政诉讼案件34833件,同比下降18.51%。

  ———探索建立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指导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等工作机制,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互相理解、彼此沟通,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认真做好国家赔偿工作。国家赔偿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531件,同比下降6.30%。在2009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的450件,赔偿金额为3406.81万元。

  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清理执行积案,破解执行难题

  2009年,各级法院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为突破口,以完善执行制度、规范执行行为为保障,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各级法院执结案件2446027件,占审执结各类案件总数的23.20%,标的额5760.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9.91%和9.45%

  在各级法院执结的各类案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2058401件,占84.15%;非诉讼类执行案件387626件,占15.85%。诉讼类执行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80.51%,刑事案件占3.22%,行政案件占0.42%。非诉讼类执行案件中,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类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8.18%,仲裁类案件占5.68%,公证债权文书类案件占0.62%,司法协助与其他案件占1.37%。

  ———大力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2009年,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经过深入细致排查,各级法院将2007年以前积累的347.9万件执行案件纳入清理范围。全国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实行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悬赏举报、强制审计等方法,切实加大清理积案力度,经检查验收,各级法院共执结各类积案340.7万件,标的额约3430亿元,使一大批积压多年、当事人长期上访申诉的执行案件得以解决。

  ———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对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程序、提交材料、期限及争议解决等问题予以规范。协调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推进公民身份、出入境管理、车辆登记等信息共享。向全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收录630万件执行案件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相关执行信息。与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合作,向全国法院开通“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并组织召开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使用培训会议,确保全国法院正确使用该系统,规范查询工作。地方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与检察、公安、金融、国土、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由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市场交易、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切实规范执行工作。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推动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和细化现有执行工作考核体系,提升法院执行干警职业道德修养;优化执行职权配置,统一执行机构设置,稳步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全国多数法院相继将执行庭改设为执行局,统一了执行机构的职能和内设部门;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推行执行全程公开和执行事项告知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行监督员,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公正。

  五、加强立案信访工作,强化审判监督,保障合法诉求

  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25335件,同比下降8.04%;依法提起再审32387件,同比上升6.20%。2009年,群众来访1054794人次,同比下降9.38%

  ———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在总结全国9省市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督促全国各级法院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增进审判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意见确立了“立案信访窗口”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八项基本功能;明确了立案信访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文明接待制、岗位责任制五项工作制度;详细规定了“立案信访窗口”的基础设施配置标准,接访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行为规范和接待用语,切实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深入开展。目前,全国已有78%的基层法院和85%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建立了规模不等的立案信访大厅,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发展。天津市三级法院大力强化立案信访窗口的诉讼服务功能,规范接待秩序,保障群众诉权,促进案件流转。黑龙江高院把信访接待、审查立案与诉讼服务有机结合,全员参与,归口处理,分层接待,责任落实,强化监督,讲求实效。

  ———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改革发展大局的稳定。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职责,也是人民法院紧迫而又重大的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涉诉信访源头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并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各级法院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改善人民来访接待条件,为群众依法表达诉求提供方便;构建符合人民法院工作特点的涉诉信访长效机制,推行法官带案下访和巡回接访制度,组成5个接访组赴信访任务较重省份驻地接访4887件次;加强上访老户息访工作,分9批审查、甄别上访老户案件2871件;全力做好集体访、越级访特别是进京上访案件的排查处理工作,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引导信访下移,督促地方法院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各级法院从抓好初信初访入手,不断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信访工作经验,落实“诉访分离”制度,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将加强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卓有成效的调解、协调工作,努力实现涉诉信访形势的根本好转。2009年,群众来访1054794人次,同比下降9.38%。

  ———强化审判监督工作。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对各级法院审判监督职能重新分工提出了迫切要求。随着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制度的实施,高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弱化、虚化、边缘化现象开始显现,中级法院再审办案数量在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态势。进一步明确审监庭职能,更加合理地设置审判监督机构,更加科学地配置审判监督司法资源,成为当前和今后审判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断完善来信来访与申请再审分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指导各级法院将再审之诉与信访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符合形式要件的再审申请,统一纳入到申请再审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对于除此之外的来信来访,通过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行妥善处理。明确区分再审之诉的审查工作与一般信访的应对工作,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得到及时保障,也使涉诉信访工作的对象更加明确、着力点更加集中,确保两项工作均能得到有针对性的加强。指导各级法院在实行诉、访分离的同时,注意认真对待、依法处理那些已经再审过但确实仍有问题案件的申诉,防止简单处理、简单驳回、简单答复。

  坚持依法纠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加强申请再审和申诉审查工作,对申请再审和申诉理由充分、裁判确有错误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依法提起再审;对申请再审和申诉无理的,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2009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669件,占生效裁判的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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