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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开发商需公布上市转让总价款分配比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09:30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栾晓娜

  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大产证”)的,需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网,公布每套房源的销售价格,以及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等信息。

  据了解,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根据相关规定,就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大产证”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网,公布下列信息: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大产证;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经济适用住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坐落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户型、分摊情况、竣工日期等;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示范文本;每套房源的销售价格、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

  同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三方当事人(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需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合同网上备案。

  此外,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房地产企业办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后,向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申报,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网,公布下列信息:大产证、经济适用住房实测面积、房屋交接书示范文本。

  经申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书面通知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交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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