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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更不应该店大欺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12:40  新闻晚报

  不要小看一只水表,因牵涉到千家万户,即使差之毫厘,其结果可能谬以千里。本报连日刊发的“自来水短斤缺两”、“建议全市抽查‘贪吃’水表”系列报道,引起读者广泛关注和多家同城媒体跟进报道。自来水供水单位今日传来答复,针对水表不准提出了在大型小区安装校对表、拨打供水热线申请上门检测两条解决方案。我们欢迎这种解决问题的诚意,但对于广大消费者已损失的权益能否得到充分补偿,我们仍希望有实质性回应。这种回应也不仅限于供水单位的诚意,更需付诸于监管部门和立法部门的积极行动。

  以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来说,公用事业一般包括水电煤及邮政、有线电视、通讯等行业,还有部分交通、金融等行业也带有公共事业的性质。由于其投入大、影响范围广、收益回报慢等性质,公用事业享有国家政策保护,同时区别于一般企业,其不仅承担企业经营,还承担了一定的社会义务,即保证公用供应不虞短缺。因此,公用事业占据了天生的垄断地位,即使在一定程度上还有竞争,但总体经营模式是全面控制型,也就是消费者处于无选择的被动地位。

  虽然公用事业有这些特殊性,但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并没改变,对消费者出让的权利,公用事业须承担相应义务。消费者被剥夺了选择权,公用事业就必须牺牲部分定价权,接受政府价格监管,与消费者共同协商定价标准。所以水价等公用事业价格上调需经公众听证、政府批准等程序。消费者基于对这种定价机制的信任,而承担无条件付费用水用电等义务。由于面对的消费者基数庞大,因此,公用事业一旦在计费上出现问题,特别是有弄虚作假之嫌,都将导致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极大担忧。

  日前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某电信营运商的计费差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尽管这些误差未必是人为造假,但用户普遍关心的是,为什么误差的结果总是消费者多掏钱?这个疑问也同样适用于水表疯跑案例。根据国家强制标准,水表允许6%上下的正负误差,但为什么就目前发现的用户来看,都是正误差而不是负误差呢?

  公用事业单位可以、应该也有能力作一个合理解释,但消费者未必会买账,因为一个既得利益者的自我辩护总是苍白的,更何况消费者和公用事业单位的博弈并不对等,须有一个第三方介入。这个第三方只能是政府职能部门。政府有义务针对公用事业实行特殊的准入和监管政策。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公用事业法》。虽然我国尚无全国性的公用事业法,但行政部门用法规形式对公用事业作了规定,例如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而一些其他法律例如《物权法》等,也对公用事业经营作出了规范。

  就水表问题来说,政府部门理应有所作为:质量监测部门应着手调查全市水表误差情况并及时拿出一个全面的报告;建设部门应督促供水公司加快不合格水表更换进度;财政部门应确保政府补贴项目资金的审核和落实……如果事件牵涉到欺骗消费者,数额巨大,那么还需要司法部门介入。在全国尚未立法的背景下,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就公用事业规范作地方立法,也是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的一种可行之策。总而言之,要防止公用事业店大欺客,不能仅仅依靠消费者和媒体的舆论,更应该让职能部门尽到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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