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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储备粮出台新政 成品粮油纳入储备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14:25  国际在线

  除了粮食和食用油,成品粮油也将纳入北京的储备粮范围。昨日,北京市政府发布政府令,新《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呈现该变化。

  据了解,原《办法》制定于2002年。近年来,国内一些地区曾通过中央储备粮平抑玉米价格、小麦价格。但北京粮食市场相对稳定,初步统计,尚未有大规模动用储备粮事件。

  局部供不应求储备粮“救市”

  与原来相同,储备粮可按照实际库存数量的20%至30%分批轮换,轮换时实际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储备粮轮换、采购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外)定向采购等方式。处于何种危急情况可以动用储备粮?原《办法》设计了3种情形: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在此基础上,新《办法》写明,只要北京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即可以动用储备粮。也就是说,无需全市,只要部分地区有需求,北京就将动用储备粮“救市”。

  处罚上限调高7万元

  新《办法》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擅自动用储备粮,对于这一危及国计民生的行为,原《办法》的处罚标准为1万元至3万元,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新办法》规定,此种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同样追究刑责,处罚上限调高了7万元。

  新《办法》还设定了其他处罚情形:不执行出入库要求,拒绝、阻挠或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新《办法》还要求,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市储备粮的建议;经过批准,储备粮网点可设在京外地区。(记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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