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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废止七部上海地方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14:45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 今天上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解读会透露,7部地方法规被建议废止,废止决定本月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表决。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法规共有135部,目前建议废止法规7部,建议按简易程序修改法规48部,建议纳入立法计划或者立法规划修改法规39部。

  建议废止的7部法规包括《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上海市公证条例》《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

  建议废止理由——

  ● 法规中设定的核心制度与上位法之间存在明显、重大的“不一致”,无法修改或者取消核心制度后,法规即无存在必要。例如,14年来,本市经济社会情况和人口管理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所确定的核心制度“暂住证管理”已被取消,这一条例理应废止。

  ● 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或者上位法设立的主要制度已废止。例如,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调整了监管模式、监管主体,《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实际已不再适用。

  ● 法规制度已被新的规定所取代,或者上位法和其他法规可以涵盖,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真空。例如,2003年10月实施的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对涉外婚姻的登记程序做了详尽规范,实际已经涵盖了《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废止后者不会出现管理真空。

  ● 法规制定年代较早,而且实际上已不再使用。例如,《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3年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但目前本市巡警警种已取消,条例实际已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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