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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亡为何拿不到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14:46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员工清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公司于当日上午为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补缴综合保险费。因向行政机关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被拒,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08年3月13日清晨5时34分,沈阳市某路口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中不幸身亡的张某是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员工。去年4月,相关部门认定张某之死属于工伤。同年6月5日,空调国际公司向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因对张某死亡日期与公司为其办理保险登记日期一致产生疑问,管理中心发函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部门查明,张某自2008年1月1日起在空调国际公司沈阳办事处工作并领取报酬,双方签有《劳务工上岗协议》,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张某死亡当日上午,空调国际公司为其办理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缴纳、补缴当月及1、2月份的综合保险费用。

  去年12月,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发函告知空调国际公司,决定对其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空调国际公司认为自己在收齐材料后为张某办理相关手续,事后才知道张某于当日清晨死亡,张某死亡时应属于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对原决定申请复议未能如愿,空调国际公司于今年4月将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管理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的决定。管理中心辩称,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月缴纳综合保险费。原告未按规定办理,被告决定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做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发生工伤事故时是否属于参加综合保险期间。法庭查明的事实是,张某发生工伤事故时,原告尚未为其办理综合保险手续及缴纳综合保险费,并非属于参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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