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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质监严查违法充装气瓶行为 封存不合格钢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16:51  红网

  红网湘潭7月14日讯(通讯员 徐美玉)7月13日、14日,湖南湘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市内12家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湘潭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湘潭同丰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充装超期未检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已充装气瓶不加装封口膜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封存了超期未检钢瓶和不合格钢瓶。

  2009年,湘潭市共检验液化石油气钢瓶136304只,全市未发生气瓶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死亡率为零。但近期以来,充装超期未检钢瓶、不合格气瓶和非自有产权气瓶,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杂二甲醚等违法行为又有所抬头。

  为防止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湘潭市质监局进一步加强了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7月13日、14日,湘潭市质监局对市内的12家液化气公司12家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湘潭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湘潭同丰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充装超期未检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已充装气瓶不加装封口膜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封存了超期未检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另有6家气瓶充装单位存在的充装记录不规范、无缝气瓶无瓶帽无防震圈、气瓶漆色脱落严重、瓶阀阀杆弯曲变形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广发化工有限公司、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动能事业部、湘潭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充装站,管理规范,在市质监局近年的多次监督检查中,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液化气钢瓶的使用寿命为15年,国家规定每四年要检验一次。未经定期检验的钢瓶,质量安全状况不明,在各个使用环节均有可能发生泄漏和爆炸,使人民财产遭受损失,并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提醒广大液化石油气和工业气体的使用者:为了保证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抵制超期未检钢瓶和不合格钢瓶。也请广大充装企业及时纠正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置百姓安全于不顾的违法行为。

稿源:红网 作者:徐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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