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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地税让纳税人当涉税案件的“陪审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22:16  红网

  

湘潭县地税让纳税人当涉税案件的“陪审员”

  (企业纳税人代表作为“陪审员”参加了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红网湘潭7月14日讯(通讯员 张雪光 向华新)“这样的处罚让我心服口服!今后我一定会按照规定按时纳税。”湘潭某茶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到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后说到。

  最近,在湘潭县地税五分局审理的3起涉税案件中,3位企业纳税人代表作为“陪审员”参加了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这是湘潭地税学习借鉴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在涉税违法案件审理中引入“陪审”机制,由纳税人代表作为第三方参与税务案件审理的模式,是一个全新的创举。

  2010年4月10日,湘潭某茶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该企业应在办理完工商登记后的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但经湘潭县地税五分局查证,该公司没有按规定办理。6月20日,地税机关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7月1日邀请了3位纳税人代表一起举行了涉税案件的审理会。

  在了解案情后,来自花石水泵厂的纳税人代表阳先生在审理会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应当予以处理;考虑到该公司能够及时改正错误,建议予以500元的最低处罚。其他两位“陪审员”也提出了类似的意见。通过集体审议,湘潭县地税五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陪审员”的意见对该公司作出了500元的处罚决定。

  “让我们参与对税务案件审理,可以说,税务机关处理涉税案件的整个过程都是公开的、透明的,使我们对各类处罚依据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这样的案件审理、这样的处罚措施我们都心服口服!”纳税人代表这样说。

  截止目前,湘潭县地税局五分局选择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等3例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邀请了纳税人代表作为“陪审员”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共同审查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确保了每一起案件的处罚都符合《基准》规定,既有利于地税干部强化法制意,规避执法风险,也有利于调动纳税人学习税法、遵从税法的积极性,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稿源:红网 作者:张雪光 向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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