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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地区应公布救助款使用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02:45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公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监管问题做出了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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