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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罪犯矫治和少年犯处遇制度

  5月17日至5月26日,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研究所(RWI)的合作协议,我院项目小组一行6人赴瑞典进行了为期10天的参观访问,旨在进一步了解瑞典的刑事司法体制与运行状况。在这短短10天的考察之中,我们参观走访了9个机构,从隆德RWI总部、Raby的家庭式收容管教所,到马尔默的检察院、警察局,从斯德哥尔摩的监狱和缓刑中心、少年工作学习中心、妇女庇护所、议会监察专员到位于丹麦哥本哈根的酷刑受害者康复与研究中心。在我们考察的这么多制度和做法中,最让我心灵触动、并认为最具有借鉴意义的,是他们具有浓厚的社会福利和人权保护色彩的罪犯矫治和少年犯处遇制度。

  与众不同的机构设置和程序设置

  在瑞典,负责对成年犯矫治的是监狱和缓刑中心,其和警察局、检察机关和法院都隶属于司法部,但彼此完全独立,这里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司法警察序列,不穿制服。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受法院委托为已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对被判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和治疗,对于调查后判监禁刑的罪犯服刑后期回归社会的安排,以及受理电子脚铐的申请。而对少年犯进行矫治的场所有两个:一个是瑞典各城市市区的少年工作学习中心,另一个是家庭式青年收容所。前者的上级是社会福利局,属于行政机关,后者则是独立的机构。根据瑞典法律,在处理有关违法犯罪少年的各种问题方面,担任主要责任的是属于行政机关的社会福利局,而司法机关则起次要和附带的作用。社会福利局负责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进行社会调查,对有吸毒等严重问题的少年进行治疗,并视需要程度对少年个人、家庭进行帮助,还有权将涉案未成年人送入家庭收容所,虽涉及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但其注重的是矫治措施的教育性和实效性,对少年完全是一种保护的姿态。

  在瑞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由法院委托监狱和缓刑中心或社会福利局进行调查,并对是否有必要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根据瑞典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由法院来决定)或监禁刑进行风险评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满18周岁,则由监狱和缓刑中心调查,未满18周岁则由社会福利局进行调查。无论嫌疑人是否被审前羁押,法院都可以委托上述机构对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主要通过和嫌疑人面谈的方式进行,此外还可向嫌疑人的原房东、雇主打电话了解。根据不同的调查结果运用不同的工具进行风险程度的评估,判断该人是否适合采取非羁押措施或非监禁刑及是否适合做社区服务,最后作出调查结论提交法院,作为法院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以及判处何种刑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人性化的矫治措施

  瑞典在罪犯矫治措施的运用上形式多样,总的来说是尽可能采取非监禁的处理措施,对犯罪者重治疗而非惩戒。兹举例一二。

  有针对性的治疗项目。监狱缓刑中心对有特别需要的犯罪者的治疗工作,均由受到专门培训、有资格认证的工作人员进行。参与治疗项目的罪犯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再犯可能性是中等偏上或较大,因为对于再犯可能性小的罪犯参与该项目可能会适得其反;二是愿意合作,有动机改变自己。针对每个犯罪者的不同的矫治需要分别采取不同名称的治疗项目,有的项目是一对一进行,有的项目是小组进行,每个项目均有不同的治疗时间,7至90个小时不等。此外对于因酗酒、吸毒而犯罪的罪犯,由于监狱缓刑中心没有治疗的能力,则会和跟他们签订合同的专门治疗中心(隶属于社会福利局)合作,将罪犯送至该处接受治疗,监狱缓刑中心会提出具体的治疗建议和计划。这类措施旨在让他们在不同的治疗项目中逐渐改变过去的认知行为和不良嗜好,找到防止再犯的方法。

  电子脚铐。如果罪犯被判徒刑1至6个月,在服刑期间可向监狱和缓刑中心申请电子脚铐。电子脚铐外表看起来像是一块大一点的黑色手表,被要求套在罪犯的脚上,电子脚铐须和一台类似电话传真机模样的监控装置配合使用,这台监控装置被安装在罪犯的家里或工作场所,它使罪犯24小时受到监控,除非洗澡外不得随意脱掉,一旦罪犯不按照事先规定进行活动,则电子脚铐会自动报警,并将信息迅速传递给监狱缓刑中心的工作人员。电子脚铐的运用是为避免监狱判刑的副作用,减少交叉感染,同时也是出于经济的考虑,因为在瑞典,被监禁刑的罪犯一天花费高达3000瑞典克朗(相当于人民币3000元左右)。因此,只要罪犯向该机构申请电子脚铐,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尽可能批准这些申请。

  被单独量刑的青少年社区服务。2007年瑞典通过了一部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新法律,新法中少年犯的社区服务成为单独的量刑,立法者的目的是为改善少年犯量刑的执行状态,对于那些不是特别需要治疗的少年,该措施应替代罚款和短期监禁刑。社区服务由义务劳动和一个影响少年犯价值观和行为的项目组成。法院通常判决少年从事20至15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在上学或工作之余进行,完成该量刑通常需要1至12个月,社区服务可以是不带报酬的工作也可以是其他有组织的活动。有组织的活动应弱化惩罚性色彩,帮助改变少年犯的思维方式,通过改变思维从而改变行为。

  借鉴与启示

  瑞典在罪犯矫治和少年犯处遇制度方面的经验和长处,对我国目前大力推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这包括:社区矫正更应该看做是一种刑罚的替代措施,是为了预防再犯而设计的相互关联的一系列公益活动和项目,而非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它应当更多的强调教育和矫治,而非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应当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以专职人员、社工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在上述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采取分类矫治和矫治个别化原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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