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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有新缴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04: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在职职工20人以下的不征当年残保金

  残保金按上年度工资标准的80%缴纳

  各企业、各单位注意啦!今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征收办法有新调整。据悉,在职职工20人以下的,不征当年残保金;残保金将按上年度工资标准的80%来缴纳;预期不缴,将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这是记者昨天从东莞市政府获悉的消息。

  文/记者韦星

  范围:在职职工20人以下不征当年残保金

  据新规定, 除市镇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依法应缴纳的残保金由东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公室征收外,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0.8%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莞机构,均应向地税部门缴纳残保金。

  需要提醒的是,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在20人(不含2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不征收当年度残保金。

  标准:按上年度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保金

  据新规,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8%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东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保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

  对2009年度就已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其2010年度需缴纳的残保金,可从2009年度已缴的资金中抵扣;已缴资金抵扣后仍有余额的,可在2011年度需缴纳的残保金中继续进行抵扣,不予以直接退还。

  对2009年度年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将2009年度年审的残疾人人数相抵2010年度年审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2009年度年审的残疾人人数相抵后仍有余额的,可再相抵2011年度年审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

  提醒

  逾期不缴,将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每年7月至9月份为残保金征收期,10月至12月份为残保金补缴期(2010年征收期为9月至11月份,补缴期为12月份)。对未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从翌年1月1日起自动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据悉,滞纳金以实际应征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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