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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约告卖主 2万定金要回2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04:3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本报讯 “认房又认贷”的新政发布后,杭州的林女士傻了,因为她刚刚在厦门买套二手房,参照相关规定,这套房属于她的第三套住房,银行将暂停发放贷款。为此,林女士将房东孙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2万元定金,理由是政策因素影响贷款是她无法预见的。

  经厦门思明区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孙先生退还2500元定金。昨日,林女士收到孙先生退还的定金。

  4月5日,30岁的林女士通过中介,向孙先生购买一套房子,并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总价款61万元,首付款28万元,尾款33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林女士当场支付2万元定金,孙先生出具定金收条。

  然而,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按照规定,林女士不是厦门本地居民,也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而且之前已经在杭州买了两套商品房,都有银行按揭贷款,现在属于购买第三套住房,银行将暂停发放贷款。林女士便以房产新政出台无法预见为由,将孙先生告上法院。

  林女士认为,房产新政造成她不能贷款,从而不能继续履行买房合同,这一政策因素是她无法预见的,如继续履行对她则明显不公平,因此,她有权解除合同并拿回定金。

  孙先生说,银行贷款只是筹集购房款的一个渠道,不论是否出台“新国十条”,批准贷款的权利都在银行,基于信用或者债务的原因,银行也可能不批准贷款,这是林女士购房时应当预见的风险。林女士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感觉房价会下跌,因此以“新国十条”为借口来悔约。孙先生说,他所在小区的房价每平方米已经降了1000元,如果解除合同,他的损失不止2万元,即便林女士倒贴2万元,他也不愿意解除合同。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孙先生同意与买主林女士解除买卖合同,但只同意返还2万元定金中的2500元。

  法律人士分析,对于因贷款政策变动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首先,签订合约的时间必须是在2010年4月14日之前;其次,在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贷款不能获得时,应如何操作的条款,若有约定服从约定。当事人不得自行适用情势变更或解除合同,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依法适用,是否适用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而如何说明自己购房前后出现不能预见的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并且在主观上无过错,造成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还需进一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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