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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应规划应急避难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04:35  舜网-济南时报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明显标志。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应急响应,需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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