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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须为雇工办工伤保险 每户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04:35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7月14日讯 (记者黄强)今天,我市公布了《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我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按《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

  《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缴费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以员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的员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员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未及时办手续单位承担保费

  《暂行办法》规定,对新招用的员工,用人单位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并于次月起缴费。办理增员手续的员工录用当月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未办理增员手续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如果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参保终止,特定群体保费

  可继续发放

  《暂行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因歇业、关闭或注销终止缴费的,应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参保手续终止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员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1级4个月,2级3个月,3级2个月,4级1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一次性住院伙食补助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

  时报7月14日讯 (记者黄强)今天,市政府公布了《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规定提出,每户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新建宅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面积标准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该规定将从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宅基地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经依法批准,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市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每户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根据规定,村民使用宅基地要符合5项条件之一;有6种情况之一,则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其中,可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包括,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求的;因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无住房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灭失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包括,不符合上述5项规定条件的;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出租现有宅基地住宅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的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另外,严禁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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