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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出之路应由制度来定

  □李劭强(江苏高校教师)

  日前,广东政府副秘书长杨绍森表示,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责任评估、考核已很健全。至于受处分干部复出的个别情况确实存在,这会根据这些干部所犯错误而定。如果判刑或“双开”肯定不会再复出;有些基层干部处分过期后,安排他们到别的部门工作,这也是给干部以出路,不违反规定。(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3版)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领导干部也是如此。失职就要问责,这是一个常识。问题是,被问责后,官员还可以正常使用吗?既然,普通人犯错都会得到改正的机会,官员犯错就不能翻身吗?显然不公平。所以,官员正常复出都是没问题的。比如行政记过、免职等处分,期满后可以正常使用。

  但为何公众会对某些官员复出,保持一定的敏感呢?原因通常有二:一是很多不符合规定的复出,透支了制度的公信力。人们觉得所谓的问责可能只是暂时敷衍舆论,等风声过后,官员就可静悄悄地复出——哪怕时间还未到,期限还未满。二是很多看似符合规定的复出,有忽视公众感受之嫌。在公众看来,这些复出的官员是不适合再被任职的,因为其所作所为曾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深深伤害过公众感情,损坏过官员整体形象。

  所以,从公众的角度看,被问责的官员可以被正常使用,但前提是官员是否被彻底问责过。首先,是否实现了权责的对称?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这都应该是制度化的,并不能因为种种利益因素而出现偏差,应该做到问责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问责的完整性,不能出于某些利益考量,而给出某种“优待”。其次,是否在制度中融入了民意?这里所说的民意,不是公众情绪化的反应,而是公共舆论的理性意见。

  很多时候一些被问责的官员确实也有复出的必要,但是判断是否应该复出的标准,不是一种临时的决定,而是需要一个制度化的标尺:官员是否被问责彻底,官员是否有复出的资格。前一个是复出最基础的条件,后一个是复出应有的前提,两者的认定都应该制度化。只有当融入民意的制度认为官员可以复出时,官员复出才不至于引起公众的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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