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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精神看待校园禁烟

  □肖畅(湖北媒体人)

  教育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教师在学校的禁烟活动中应以身作则、带头戒烟,通过自身的戒烟,教育、带动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3版)

  从《意见》的大体内容来看,它应该属于我国控烟规划的一部分,也是符合国际控烟公约精神的。我国控烟规划从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开始,而室内公共场所有很多种,各部门只有各司其职,将自己的“辖区”管好,禁二手烟的范围才能逐步扩展,最终做到所有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另外,通过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将控烟目标置入教育、卫生规划之中,也是公约精神之一。因此,《意见》不仅是针对室内场所,中小学的整个校园都要禁烟,并要规划好控烟宣传。由此看来,教师不在学生们面前抽烟,带头戒烟,只

  是题中之意。

  然而,《意见》只是一种行政公文,属于建议、指导性的文本,并非法律法规,不具备行为强制性。如果寄望于教育部的这份《意见》,能使得中小学校园禁烟成为强制、刚性的措施,则只能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它只是为校园管理、教师行为给予指导。更进一步地说,它是将控烟目标有意识地带进校园领域,嵌入教育精神之中。

  笔者远离校园久矣,不知道现在的校园环境如何。依凭记忆,笔者所接触的老师和校园文化中,吸烟的老师固然有,但当学生的面吸烟则往往被视为异类;而学生如有吸烟者,那基本上是要挨教鞭的。当然,各个学校、各个城市情况不一样,不同的年代也有不一样的情况。但是,我仍然深信这样的校园文化并非简单的特例,它实则包含了质朴的教师职业操守:即在学生面前抽烟,或者放纵学生抽烟,已经

  违背了基本的师德,为基本的教育精神所不允许。事实上,《意见》所提到的校园禁烟问题,只是对这种基本的教育精神予以肯定和重复,也是有意识地指导之、推广之、强化之。

  在中小学校园里,学生多为未成年人,基于基本的教育精神和教师职业道德,不可能将他们视为完全的社会人,因此,给予一定的家长式监护是有必要的。在吸烟的问题上,也是如此。而如果将这一层意义放大,则要谈到与国际控烟公约精神接轨了。请记住,公约提到的是“控烟”而非“禁烟”,也即除了在行政、司法管辖权限范围内强制让室内公共场所内禁烟外,别无禁烟的强制性要求,而只能通过生产规范、广告管理、宣传、教育等一系列方式引导人们远离烟草。这样的控烟目标,离不开基础教育的支持,控烟意识不妨就从基础教育上开始培育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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