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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款物来源数量及其使用要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07:2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14日讯记者李立温家宝总理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条例规定,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受灾地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而且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并要求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条例》明确,救助款物专项用于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以及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等项支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避险转移,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助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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