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海燕)昨天,市人大召开《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解读会,《条例(草案)》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作了规范。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冯经明说,《条例 (草案)》明确了两方面内容:
一、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相符,禁止擅自实施“居改非”、“非改居”等随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
二、由于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条例(草案)》也提出了制度性框架:首先,改变使用性质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或者启动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其次,对改变使用性质的规范管理,是规划、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职责。最后,改变用途的具体方案,规划、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市人大昨天还召开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解读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禹鹏、王培生、杨定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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