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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代刑”实非法治之“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07:44  解放日报

  王琳

  围绕“以善代刑”的行与不行,公共舆论的两极分化非常明显。质疑者认为“以善代刑”缺乏法律依据,检控方对起诉对象要么起诉,要么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实则是滥设许可,是检察院自我扩展寻租空间,它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司法腐败。

  认同者从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以及宣教作用,来分析“以善代刑”的好。但事实上,“以善代刑”的关键点并不在“善”,而在强制劳动。仔细分析“附条件不起诉”的逻辑,即可发现由于“行善”是“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如果嫌疑人不同意“行善”,则检方就会对嫌疑人提起公诉。为了让自己不“坐监”,嫌疑人只好选择让自己先“被行善”。

  正是这种软强迫,使“行善”事实上成了一种惩罚。但在中国法定的刑罚中,并没有“强制社会服务”的位置。有“行善代刑”的支持者搬出香港地区“社会服务令”的镜鉴,试图以此证明“强制社会服务”的入刑将是刑罚发展的方向。但“社会服务令”与“附条件不起诉”有着根本的不同,“社会服务令”是一种明确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因此它必须由法官来颁布令状。

  定罪和量刑专属于审判权,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只能向法院提出控诉,并请求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来认定事实,作出裁判。 “附条件不起诉”将等同于刑罚性质的“强制劳动”内嵌在起诉程序中,事实上侵犯了审判权的领地。若真有心推动“社会服务令”在内地的入法,由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组织有包括控辩审三方代表在内的各界人士,成立专门的司改委员会来共同推动,当更合乎法治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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