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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学校是校车责任主体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刘春燕 实习生狄露露 朱怡亭)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昨日公布,8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于校车责任主体、部门监管职责、违规处罚力度等作出全新规定。据悉,这是全国第一个专门为规范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而制定的省级政府规章。

  近年来,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事故频发,“黑校车”横行。针对当下泛滥的“黑校车”,《办法》规定: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签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调查显示,目前全省校车超载现象普遍,尤其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幼儿园。《办法》强调了交管部门对校车的监管职责,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规定,校车须使用教育和公安部门核发的专用标识,上面注明核定载客人数。对于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办法》首次将校方、园方明确为校车的责任主体,而根据此前国家相关标准,校车仅是“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由于责任主体缺失,在实际生活中究竟哪些车辆属于校车很难界定,单位班车、私人拼车、社会车辆都可以算,这就加大了校车日常管理和预防事故的难度。”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洪波认为,不少“黑校车”出了事故理不清责任,原因多在于此。

  陈洪波表示,下一步的实施重点是加快清理“非校车”,尽快把校车管理引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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