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对价格违法新规的几点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09:31  东方早报

  王琳

  国家发改委日前对《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开放立法、民主立法的必要举措,笔者对此表示赞赏。但在阅读了该“意见稿”之后,笔者的确发现了一些问题。

  其一,“意见稿”立法目的不够清晰。“意见稿”名为“特别规定”,适用时间仅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在“意见稿”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中,也都有同样的时间限定。而何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意见稿”并未解释,只是规定“重要商品(包括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种“宁粗不细”的立法,赋予了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并为“选择性执法”埋下了伏笔。“意见稿”第二条还规定“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停止适用本规定”。这极易给公众造成误解,认为价格违法行为只要不碰上特殊时期,就不会受到处罚。究竟应该加强对价格违法的日常查处,还是应为特殊时期立项特别规定,来进行特殊打击,这关乎立法意旨,是立法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其二,“意见稿”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似应予修正。如“意见稿”第三条在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法律责任之后,又在第二款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这些条款大大拓展了处罚范围,既不合法,也不适当。捏造涨价信息该罚,这好理解。散布涨价信息何罪之有?只要涨价信息是真实的,不管是经营者还是其他人,当然可以自由议论,亦可相互交流并讨论。“散布”一词理应删除。再者,此条还将处罚对象从“经营者”扩展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是“扩大打击”,是“滥设处罚”。事实上,第二款也不具可操作性。比如笔者刚刚看到一篇报道,标题为《一线城市房租大涨,房租高烧病因难断》,文中详细介绍了近几个月来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房租大涨的细节,并进行了深入分析。依“意见稿”的规定,这当属典型的“散布涨价信息”,应对该报社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媒体是社会公器,对涨价信息当然要如实报道,此种“散布”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媒体的基本职责。不去处罚涨价的幕后黑手,反将传播(散布)涨价信息者推上前台,是打错了靶子。

  其三,“意见稿”涉及多项执法权,需要联合立法或上调立法层级。如“意见稿”中多处出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等字样。如“意见稿”出台后的形式是发改委颁行的部门规章,则“意见稿”明显有超越职权的嫌疑。发改委并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权机关”的上级领导机构。工商等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还是得交由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来设置。当然,是采取多执法部门联合出台部门规章,还是由国务院委托发改委进行草案拟定,最终由国务院颁行行政法规,需要综合“特别规定”的性质及其立法目的、立法任务来确定。

  此处,“意见稿”还有一些条款(如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特别措施,这些特别措施是否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同位法相冲突,都有待进一步比照。作为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笔者建议在公开时,最好能公布各条款的上位法依据及其立法理由,如此,既能方便公众查对,又有利于公众理解立法宗旨。充分的信息公开,能够促进更充分的利益博弈,也能为更有效和更高质的“意见”提供基础。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