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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与“60天”加速成立业主大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13:30  新闻晚报

  □见习记者 陈珍妮

  晚报讯 涉及每家每户切身利益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目前进入修订阶段。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达峰就修改本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修订建议稿条款内容从现行规定的49条增至106条,对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小区业主大会启动、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小区经理无证上岗的责罚等多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代表钱丽萍曾经在2007、2008年,连续两年提出建议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很高兴此次草案中采纳了我的意见,提出了业主大会成立启动中,‘30天’与‘60天’的概念,对于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业主有了立法保障来成立业主大会。 ”钱丽萍在座谈会上说道。

  此次草案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30天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接待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的六十日之内,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业务管理区域内公告。 ”

  代表们对于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使用”存在不少争议。修订建议稿中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保修期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用部分或部分共用部分的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费用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市人大代表鲍吾英对此条内容“拍手赞同”,她曾就遭遇小区业主大会没成立,房屋维修“长期停滞”的僵局。 “明确这样的流程后,面对类似的住宅维修困扰就能落实解决了。 ”而代表蓝勇对该条款却提出担忧:由居委会征询业主意见,会不会造成居委会滥用职权?

  “这是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动作,居委会征求意见应该形成一个书面的意见,交给以后要成立的业主大会。 ”代表徐晓青认为“条款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可以对居委会加以限制,避免‘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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