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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起诉停车场这钱该你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14:58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蔷)汽车存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向车主赔偿盗抢险保险金后,将车辆存放地——地坛方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行使代位求偿。

  原告律师称,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一辆现代途胜车,于2008年11月3日停放在被告管理的停车场,次日,司机马某发现丢失。2009年2月,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某单位赔付了保险金14.44万元并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这辆被保险车辆停在被告的存车场,是在管理期间丢失的,至今未找回。”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对停车场管理不到位,未安装停车阻拦装置,导致车辆出入无序,也未安装监控设施,存在安全问题,所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丢失的车辆不是被告应该管理的车辆,我们与丢失的车辆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进入我们的停车场也未领取凭证,因此我们没有管理的义务。”被告律师辩称,司机马某在该停车场办理的停车证,保管的是另一辆汽车,并非丢失的车辆。

  关于停车证上是否有车牌号的标记,原被告的说法不一。原告律师称停车牌上没有任何车牌号,“马师傅办理了长期停车的包月停车证。”但被告律师称,停车证上都有车辆的号牌,并不是对人和单位包月,只针对特定的车。

  “你拿着车钥匙把车开走,任何停车场都不能阻拦,除非是砸撬车辆,如果正常打开车门驶出停车场,停车场无法尽到管理义务。”被告律师指出,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本案所涉及的车辆并没有留下砸撬的痕迹。

  被告律师说,他们的停车场没有完全封闭,公园内单位的车辆可以穿行停车场,因此他们的管理职责和范围非常有限,不可能对车达到百分之百的保管义务。法官当即宣布休庭。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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