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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范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15:32  红网-潇湘晨报

  本报长沙讯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欧爱民在分析“冯和平救母失踪”一事后认为,冯的行为无疑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欧爱民说,《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由此可见,冯和平救83岁罗静屏的行为无疑属于见义勇为范畴,这点应该没有任何争议,对此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应忽视。

  至于冯和平救助自己母亲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这在社会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欧爱民认为,见义勇为的典故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是“合乎道德应该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不论从词义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冯和平救自己母亲的行为都应认定为见义勇为。救自己的母亲是中华民族最基本的道德,是一种最起码的见义勇为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救自己的母亲是否是见义勇为,必须首先澄清两个问题:儿子是否负有在洪水中救母亲的法律义务;母亲是否属于他人的范畴。我国现行法律只是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儿子在洪水中救母亲至今只是停留在道德义务的层面。另外,从词义而言,他人是指除本人以外的所有自然人,母亲应属他人的范畴。就此两点,认定冯和平在洪水中救母亲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龙源 实习生旷美春 石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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