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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 骗提或移交司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17:46  大江网

  大江网讯 见习记者秦海峰报道:大江网记者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2010年7月15日起,南昌市对职工购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做出调整,以有效遏制利用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租房实施虚假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现象。

  公积金购房若退房需先办理公积金退款手续

  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提取申请时在购房合同上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章。如果该套房屋出现退房情况的,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退款手续并取得退款证明后方能办理退房相关手续。

  同一套二手房一年内仅允许提取一次公积金

  职工因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人以上(含三人)非直系亲属或非婚姻关系职工共同购买同一套二手房的,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防范同一套住房利用短期频繁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新规定同一套二手房一年内仅允许提取一次,即该套住房购买人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当该住房发生交易,后续购买职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职工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应到现场核实其租房行为,在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管理中心在接到举报或在随机核查租房行为中发现虚假租房的,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要求职工限期退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管理中心将把该职工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限期退回被骗提、套取的资金,并在退回前限制其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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