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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能逍遥监督之外

  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花费大、难度高、时间长相比,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具有地域广、时间短、花费小的特点,并且没有名额限制,因此被很多企业所“青睐”。面对驰名商标的巨大利益,有些企业把大量物力和财力放在“制造”驰名商标上:比如有的企业找一个所谓的“侵权人”假冒或仿效其商标,然后将与自己合谋的“侵权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其商标进行保护,以此获取“驰名商标”称号,此后将“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拿去宣传,误导消费者,挤压同行,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制造虚假“驰名商标”材料,与律师、法官、中介机构勾结,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笔者认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应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

  首先,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督力度,将其纳入监督范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旁听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民事庭审活动,及时了解案件信息,了解商标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法官庭审过程中程序是否规范,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事中监督力度。

  其次,检察机关的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加大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举报材料的查办力度。非法获得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损害了同类企业的利益,社会危害性很大。它可能涉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受贿罪,行贿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诸多罪名。但由于此类案件涉及法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所涉企业地域广,相关司法认定材料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大,对此类线索的查办很难有所突破。为此,检察机关应取得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强化自身办案能力,加大查办力度,还此类案件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

  最后,检察机关应畅通此类案件的申诉渠道,切实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加大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使群众了解此类案件的办案程序及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到检察机关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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