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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辩护人也有话语权

  刑事司法审判中量刑的轻重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能否真正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关系到刑法适用的统一。近年来,刑事审判的量刑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学术界和检察实务界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可操作性、运行程序等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全国不少基层检察院也开始了大胆的尝试。但是,在这一片沸沸扬扬之中,有一个问题却被忽略了,那就是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权。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势在必行的大环境下,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权也应受到相当的重视。

  首先,在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格局中,量刑是审判权的一部分,是法院的分内之事。从根本上讲,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应当认为是刑事诉讼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认识向法官提出的对被告人进行制裁的请求,由法官专门享有的量刑裁量权才具有终局性,法官可以接受,也可以否定量刑建议的请求,从而对被告人的行为及其责任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量刑建议,其实质是一种请求权,不具备最终结论性。既然是请求权,那么与公诉人具有同等庭审地位的辩护人一样可以享有,即律师在行使辩护职责时,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自身的知识经验,向主审法官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的具体刑种和幅度。

  其次,作为打击、追诉犯罪的一方,公诉人通常对量刑“偏轻”有着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如果量刑较重,只要没有超出法定的刑期,一般不会提出不同意见,那么,维护被告人权益的重任就更多地压在了辩护人肩上。只有辩护律师对量刑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法官才可以有针对性地考虑辩护律师量刑意见的合理性以及是否采纳。如果仅概括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则法庭在量刑时对从轻、减轻程度的把握仍然有非常大的弹性。且法官在决定具体刑期时,如果不采纳辩护律师的量刑建议,就要阐述不采纳的理由,这样也有利于遏制司法实务中的重刑主义倾向。

  再次,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量刑是合议庭封闭、独立进行的一项裁判活动,相对于认定事实、适用罪名而言,量刑过程显得缺少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既然要监督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就应该把量刑公开化,给诉辩双方平等的量刑建议权和关于量刑的辩论机会,如此,可以提高量刑的透明度,使量刑裁判权的滥用难以藏身。

  最后,我国的刑事辩护水平一直在低位徘徊,最优秀的律师很少出现在刑事辩护领域,因为刑事案件能“翻案”的很少,在罪与非罪早有定论、量刑方面也没有话语权的情况下,律师参与庭审往往流于形式,这并不是一个健康的刑事辩护局面。辩护人量刑建议权可以加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促进刑事辩护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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