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得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维新环保涂料(深圳)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万得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4439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贷款利率计算)。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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