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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也妮·葛朗台》:使老葛朗台惧怕的拍卖

  《欧也妮·葛朗台》是巴尔扎克《人间喜剧》系列中最具代表性的小说之一,作品以写实的笔墨描写了一个暴发户的故事。箍桶匠出身的老葛朗台工于心计,是爱财如命、没有人性的守财奴和吝啬鬼。他为了钱,逼走了侄儿,制造了自己唯一的女儿欧也妮的爱情悲剧;为了省钱,在妻子病危的时候,他竟舍不得请医生。当他发现欧也妮将自己的金币暗中资助了堂兄弟,暴跳如雷,将母女都禁闭家中,当成了盗窃犯看管起来。

  老葛朗台唯一的朋友和生意上的伙伴、公证人克罗旭对他说:葛朗台太太快要病死了,“要是葛朗台太太不在了,你在女儿面前处的什么地位,你想想吧。你应当向欧也妮报账,因为你们夫妇的财产没有分过。你的女儿有权利要求分家,叫你把弗鲁瓦丰卖掉”。

  这句话像是一个霹雳打到老葛朗台头上,原来太太死后,只要欧也妮提出,家里葡萄园、住房等等财产就要进行拍卖,换成现金分给欧也妮。克罗旭给他指了一条路:赶紧和欧也妮和好,将来太太去世后,诱使欧也妮签一份放弃继承母亲财产权利的声明,才可以保住老葛朗台的财产照旧。

  视财如命的老葛朗台果然立刻向欧也妮示好。在太太死后,与公证人克罗旭一起劝诱欧也妮签字放弃了遗产的分割。

  就像小说里所描绘的那样,当时法国的民法典(习惯上称为《拿破仑法典》)确实是这样规定的。这个法典的第826条、827条规定,共同继承人可以获取遗产的现有物品,也有权要求出卖遗产的现有物品,“动产依通常方式公开出卖之”。而不动产不便于分割时,“应由法院以拍卖变卖之”。不过继承人如果都已经成年,也可以协议进行拍卖,“由共同选任的公证人进行之”。

  现代世界通行意义上的拍卖,是在古罗马形成的。西文中“拍卖”(“““ιi°″)一词,就是源自于拉丁语,意思是“加价”,起源于古罗马早期的集市贸易。古罗马城每9天举行一次集市,部族成员互通有无。早期的罗马是个开化程度不高的部族,很少有人识字,交易都采用口头方式,使得交易成为一项具有公开性的活动。到了罗马扩张的时代,罗马军团的战利品需要迅速处置,随军的商人们就地开始市集交易,出卖战利品的罗马军团及其官兵叫卖战利品,由商人不断加价,价高者成交,由此形成拍卖的惯例。

  拍卖的特性在于它的公开性,特定的卖方相对于不特定的买方,可以防止买卖双方因为缺乏信息而作出错误的选择,尤其是可以防止买方故意压低价格损害卖方利益。同时,拍卖是公开性的交易,可以使有关这项交易的第三人都能够了解交易的事实,获得充分的信息,不容易受到欺诈。

  后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大多继承了这些规定。在1804年公布的《拿破仑法典》里,规定了很多必须适用拍卖方式的情况。比如亲属以外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将未成年人的财产作出目录,除了亲属会议要求保留的原件原物外,其余的动产都应在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在监督人的监视下,交由公务员主持的拍卖出卖之”(第452条)。当铺老板只有在债务人不能还债时,才能够将当物拍卖出售,获得价款后作为债务清偿。抵押权人也应该将抵押的不动产拍卖,不得直接将抵押的不动产收归己有。债主只能获得拍卖的价金中足以抵偿债务的数额。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典当质押交易,到南宋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当铺收当质押品的收赎期限(也就是债务人的清偿期限)为两年,两年一到,当铺就可以直接将质押品收归己有。元明清时期都沿袭了这个制度,并不强调公开出卖质押品。

  在不动产抵押方面,也没有法律强调抵押的不动产必须要经过拍卖。比如明代作家凌?初写的《拍案惊奇》卷十五“卫朝奉狠心盘贵产”的故事:杭州有一位读书人李生,向慧空和尚借了五十两银子,“积上三年,本利共该百金(一百两白银)”。李生无法偿还,那和尚逼债,李生只好答应将“西湖口昭庆寺左侧”一栋值三百余两银子的房产“准”(折抵债务)给慧空和尚,请和尚“找足”三百两。可是慧空和尚知道李生想不出其他的办法,故意说不要房子、只要银子,逼得李生只好同意把房子出让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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