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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重大事项必须领导集体决定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国企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集体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逐步健全追责制度。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明确,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意见要求,企业党委 (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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