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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 应把社会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07:22  法制日报

  □思想高地

  不久前,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在《学习时报》上撰文指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把各种基本社会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法律体系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分配社会利益的集大成者。完善法律体系,应当把国家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组织、各个党派之间、各个民族之间、各种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各种重要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使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还有许多社会关系没有能够纳入法律调整规范的范畴,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

  (本栏目图片系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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