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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拾金不昧是公德回馈

  13日下午,深圳,与他人一起拾到巨款交给警察的吴其明还在和派出所闹着别扭,拒领失主托派出所转交的2000元酬谢费。

  事情并不复杂:10日,吴其明和另外两名男子一起拾到一笔金额达13万元的巨款,将钱交到属地派出所。随后他被派出所通知过去领取失主所给的报酬,而警方拒绝向他出示失主领走巨款的证据,吴其明于是怀疑警方根本没有找到失主而将巨款私吞。

  很多时候,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总让人感到不对味。一件本来不算太大的事情,却绕了一个大弯子,直到媒体介入之后,当地警方才和盘托出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私吞巨款。

  对警方迟到的“自证清白”,公众可以表示善意的接受,而直接当事人吴其明一定不会善罢甘休,事情既然已经搞大了,他完全有理由借助社会力量,将自己的较真进行到底,以获得“原汁原味”的真相:警方果欲私吞巨款,失主认领记录难道不会造假?就算失主认领是真实的,那么,他在以现金酬谢吴其明等人的同时,有没有也对派出所施以一定的酬谢?

  闹出这样的不愉快,其实出乎双方的意料。吴其明若是预知警方处事态度这么僵硬,甚至存在某种“风险”,想必就不会把钱交到派出所门上。拾金可以不昧,但“交给警察叔叔”并非必须履行的法定环节。寻找失主与核准失主,几乎不算个技术活,民间力量足以对付。

  警方这一头,如果他们在各个环节上的确清白,一定会觉得自己冤了。辛辛苦苦为人民服务,短短数小时就神速找到巨款失主,结果却落下“贪腐嫌疑人”的糟糕名声,这般损失堪称无价!早知如此,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肯定大不一样。

  稍加梳理,我们应该不难看出当地派出所在这件事情上的处理上略显粗糙,从而导致事态趋于恶化。参与拾金不昧一共三人,各人有各人的特质,另外两人放弃自己的知情权,并不妨碍吴其明坚守自己的相关权利。归还这样一笔数额不菲的巨款,出于慎重,吴其明求见失主本人一面并不为过,这也是确认事实最简洁明了的有效手段。当这个要求连同后来退而求次的“出示失主领取巨款的证据”均未能遂愿时,吴其明由此对警方产生深度怀疑,几乎无可厚非。

  虽然保存了证据,却不会因为“随便一个群众怀疑”就向外出示,警方就此给出的说法是这属于“私密文件”,笔者以为,未免有故弄玄虚之嫌。且不问一份有益于光大社会公德的“正面文件”有何“私密”所在,作为拾金不昧当事人的吴其明,显然不是一个“随便的群众”,而是特定事件的公德践行者,让他介入并见证核心真相,不仅是真相本身合理的一部分,于情而言,这也是对拾金不昧者不可或缺的一种公德回馈。

  按照警方提供的情况,不肯面见当事人纯属失主廖先生个人的决断,理由是“不方便”。看来,这位失主在道义方面确有可咎之处。我们暂时“不方便”轻言13万元巨款对廖先生抑或是小菜一碟,但分量肯定没有重到像“救命钱”失而复得那样,会令他感激涕零,甚至向恩人跪谢不起。扔下数千元以示酬谢的适度礼节,远不足以消抵扔下一句“不方便见面”所释放的冷漠与傲慢,要知道,有时候钱真的不是那么重要,而贵在一份情义。如同当地警方有所欠缺一样,作为公德直接受益人的廖先生,显然也远未拿出以德报德的真善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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