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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李思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许可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李思强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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