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死循环”何时终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12:13  东方早报

  2007年9月11日,陕西泾阳县某村发生杀人案,不久村里的农民吴志峰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之后被县检察院批捕。他在被羁押472天后,直到2009年1月17日,因证据不足,泾阳警方对他取保候审。一年多以后的今年5月10日,吴志峰向警方和检方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5万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但警方和检方都表示:案件仍在调查当中,尚未结案,所以未予受理其申请。(《华商报》7月15日)

  吴被警方抓进牢里关了472天,现在警方没找到其杀人的充分证据,不能起诉,又面临超期羁押,所以对其取保候审。然而,一年半过去了,早就过了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警方还是不给一个说法,吴得不到清白,更拿不到国家赔偿。然而,警方和检方的做法却并不违法!

  这缘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严重的法律空白。《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然后呢?然后没有了,法律没有规定,因羁押逾期变更为取保候审之后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也没规定多长时间内再查不出一个名堂,必须结案,或宣告案件撤销,或宣告嫌疑人不再受到追究。所以,从理论上说吴某的杀人案警方和检方可以一直办下去,吴可能得戴着杀人嫌犯的帽子进棺材。

  而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案子了结了,司法机构的违法得到确认,即只针对案件撤销、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等情况。像吴这样被取保候审,案子并没有了结,不能表明司法机关办错了案。所以,吴既得不到清白,也不会得到国家赔偿,并且警方和检方还不违法。

  没有哪个国家能破获所有案子。吴的情况是,他已经被司法机关抓过一次,关了472天,后被放了;可他还得在痛苦中煎熬,因为说不定哪一天司法机关掌握了新证据就又可以来抓他。而在英美法系里有所谓“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即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这一原则甚至被写进了美国宪法里,成为美国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则。

  从另一个角度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特别是事关公民的自由与清白时。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要么审判定罪,要么无罪释放,而吴却掉进了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死循环”里,不得超生。

  刑事诉讼法直接调整公民与公权力的关系,被喻为“应用版的宪法”,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类似的法律空白还有很多,这里的每一个空白都将由公民的血泪、屈辱甚至是生命填满。

  上海 沈彬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