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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提出3点改判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14:58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辰)记者今天获悉,首发公司不服丰台法院判决其返还车主杨军90元通行费的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首发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理由有三点:

  一是杨军无卡通行八达岭高速公路,公司是依法按最远端标准向其收取通行费,杨军无权要求返还。首发公司指出其管辖的740多公里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在联网收费的条件下,只要用户不驶出高速公路,在路网内可以自由通行。高速公路按照里程收费,要计算用户的通行里程,必须要确定用户的驶入口,所以所有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入口领卡,然后凭借通行票卡在出口结算,为防止个别用户以故意丢弃、毁损通行票证的方式或倒卡的方式少交通行费,北京市发改委出台了相关规定,《北京市公路条例》和发改委[2004]2544号文件中都有不能提供通行卡按最远端收费的规定。

  二是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发公司认为杨军称自己从沙河口驶入,自然应当由他来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执行《北京市公路条例》,只要法定无票情况出现,公司即有权对其按照最远端收费,公司对所有通行车辆发卡,并在入口显著位置告知用户无卡车辆按照最远端收费的规则,用户都需妥善保管通行卡,公司无义务对无卡车辆的错误承担证明其驶入口的责任。

  三是依此判决,公司对所有无卡车辆都有义务查明其驶入口,若判决生效,后果非常严重。

  首先是无任何法律规定对无卡车辆提供查询,且车道摄像系统受气候、光线因素的影响,在雨天、夜间、逆光等情况下,对车牌的识别率不高,无法实现车号核查,所以公司不能对所有车辆提供入口录像查询。

  其次是所有恶意逃费的车主只需把入口通行票扔掉,公司无法确定其驶入口,依照一审的证据规则,不能按最远端收费,其结果实质改变了《北京市公路条例》的规定,给高速公路收费带来很大的问题。再次是会引起倒卡问题,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按照一审确定的规则,倒卡行为将大行其道。 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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