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颁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避险警告应及时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17:06  兰州晨报

  本报讯 据《法制日报》消息,温家宝总理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条例规定,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受灾地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而且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并要求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条例》明确,救助款物专项用于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以及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等项支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避险转移,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助捐赠。

  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几乎每年都发生多次重特大自然灾害。据民政部统计,近20年来,我国因遭受各类自然灾害每年平均死亡约4300人,倒塌民房约300万间。特别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死亡和失踪人数达8.8万余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近5年来,中央每年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50多亿元,专门用于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以及临时生活救助,平均每年救助6000万到8000万人次。

  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不足,应急响应机制不完善,灾后救助制度缺乏,救助款物监管不严等。这就需要通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法规,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此次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