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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泾阳县一男子被锁定为杀人疑犯 后因证据不足恢复自由 被羁472天 申请赔偿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17:11  兰州晨报

  

陕西泾阳县一男子被锁定为杀人疑犯后因证据不足恢复自由
为赔偿而讨说法的吴志峰。《华商报》照片

  一农妇被害于井中,案发现场几百米外正在浇地的一名男子最终被警方锁定为杀人疑犯,并被羁押长达472天。后因证据不足,被陕西泾阳县警方取保候审,一年后取保候审被解除,终于恢复了自由。目前,当事人提出了8万元的赔偿申请,但警方称案件仍在调查当中,未予受理。

  地里干活被指杀人

  49岁的吴志峰是泾阳县蒋路乡张沟村湾中组人。2007年9月11日,村里发生一起杀人案,受害人死在村南的井里,其家人发现后报案。次日,泾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进村调查。9月29日,正在地里干活的吴志峰突然被带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称他有杀人的重大犯罪嫌疑。主要原因是警方判定死者被害时间为早晨8时,当时,吴志峰正在距离案发地不远处浇地。10月25日,吴志峰被泾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直到2009年1月17日,因证据不足,泾阳警方对他实行取保候审后,他才回到家。至此,吴志峰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看守所里呆了472天。

  证据不足被释放

  吴志峰说,他刚到刑警队时向警方提供了自己没有杀人的一些信息,但办案民警并没有予以采信,而是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动手打人,最终将他认定为杀人嫌疑犯。

  在看守所期间,吴志峰仔细回忆整理了自己没有作案的各种证据,他的这些证据,最终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

  2008年4月21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志峰涉嫌强奸罪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申请撤回起诉。依据相关法律,中院于2008年12月12日裁定准许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9年1月17日,泾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吴志峰取保候审。2010年3月23日,泾阳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对吴志峰的取保候审,原因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警方称还未结案

  今年5月10日,吴志峰提出赔偿申请,请求国家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赔偿义务机关是泾阳县公安局和泾阳县人民检察院。14日,吴志峰说,截至目前,警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是杀人案犯,他要为自己在看守所里呆了一年多讨个说法。

  到底是根据什么判定吴志峰涉嫌强奸杀人而对他给予刑拘和逮捕?泾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衡文龙1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未予说明。他说,吴志峰的案子只是证据出现一点意外,现在仍在继续办理当中,吴志峰的赔偿申请尚不能受理。泾阳县检察院直诉科介绍,按规定,等到撤案后才能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国家赔偿。

  据《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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