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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投诉物业电价重复收 海口市物价局回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18:47  南海网

  南海网7月1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邓宇)7月12日,有网友在南海网发表名为《物业电价重复收!海口物价局抗省规》的文章,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16日,海口市物价局就此接受南海网采访,澄清事件经过。

  南海网网友:海口市物价局不服从上级决定

  在《物业电价重复收!海口物价局抗省规》一文中称:《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问题的复函》(琼发改价格函[2003]366号)规定:物业小区尚未实施供电抄表收费到户的公共用电分摊,【不执行】《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营字[1999]411号)。

  海口市物价局市价备案文号公文『关于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通知』规定:物业小区尚未实施供电抄表收费到户的公共用电分摊,【执行】《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营字[1999]411号)。

  对此,这位网友认为:“海口市物价局明知下级要服从上级的决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是说一套做一套。”

  海口物价局:不存在“抗省规”的说法

  7月16日,海口市物价局就网友提出的质疑接受南海网记者采访。海口市物价局表示,市局从来都是执行和转发省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不存在“抗省规”一说。为证明自身说法,该局收费管理科科长罗薇薇向记者出示了相关材料。

  据她介绍,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开始执行《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琼价营字[1999]404号),而《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营字[1999]411号)是对其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另行规定。

  罗科长说,2006年8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施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与此同时,琼价营字[1999]411号文废止。

  在执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时,海口市物价局发现其第二十三条有规定:“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用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分摊办法另行规定”。但是,这个需要另行规定的分摊办法却一直没有出台。罗科长称,海口市物价局就此咨询省物价局后,得到的答复是参照《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营字[1999]411号)。

  对于网友文中提到的《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问题的复函》(琼发改价格函[2003]366号),海口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的工作人员也进行了解答。

  据称,市物价局早在2003年曾就市民反映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的问题,向省物价局提出《关于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公式的请示》(市价检字[2003])。海南省物价局于2003年8月8日作出回复,即《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问题的复函》(琼发改价格函[2003]366号)。

   小区公共电费分摊有两种情况

  “琼发改价格函[2003]366号文中,根据是否抄表收费到户提出两种解决办法,没有说不执行《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罗科长拿出该文逐句向记者指出。根据琼发改价格函[2003]366号文,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物业小区已实施供电抄表收费到户的公共用电分摊”。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1号)规定的物业小区公共用电电费分摊是指物业小区用电收费由供电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前提下进行的电费分摊。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小区公共用电表计电量÷小区用电户分表电量总和×该户表计电量。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秒表代收费的,中间环节发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严禁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另一种情况是“物业小区尚未实施供电抄表收费到户的公共用电分摊”。这种类型的物业小区公共用电及各种损耗和用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应由使用人共同承担。其分摊仍应按省政府审议通过的原海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颁发《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用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电[1996]11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每户应分摊公用与损耗电量的电费=目录电价×小区公共用电及损耗总电量÷小区用户分表电量总和×该户表计电量(该公式已包含小区用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及政府征收的附加费)。采取此公式计算向用户据实分摊,但分摊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0.25元/千瓦时。

  小区电费超0.85元/千瓦时可举报

  海口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海南省有关规定,不满1千伏的居民生活用电为0.6083元/千瓦时,再加分摊费用不得超过0.25元/千瓦时,所以物业小区电费超过0.85元/千瓦时属于违规收费,市民可向12358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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