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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今起请您提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7日01:20  华龙网-重庆晚报

  本报讯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面临最高1万元罚款;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面临被没收所有设备、工具和违法所得……昨日,市卫生局发布《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重庆卫生信息网(网址: http://www.cqwsj.gov.cn)查看该条例全文,并在7月28日前提出意见。

  市民提出意见方式有两种: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qshipinke@sina.com。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卫生局1117办公室,地址: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邮政编码:401147),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记者 王德利

  □条例解读

  监管部门明确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商务、盐业行政、市政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食用农产品、生猪屠宰、食盐、占道经营食品摊贩、进出口食品和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

  “乱来”可能倾家荡产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乱来”,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警告拒不改正;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也要启动召回制度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并经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条例》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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