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杨先生在八达岭高速上丢失通行卡,被要求按最远里程交了95元。杨先生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发公司)打起官司。丰台法院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先生多收通行费90元。司机胜诉。昨天,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首发提出上诉并提出三点上诉理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1
首发公司指出,高速公路按照里程收费,所有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入口领卡,然后凭借通行票卡在出口结算。为防止个别用户以故意丢弃、毁损通行票证的方式或倒卡的方式少交通行费,《北京市公路条例》和市发改委文件中都有对不能提供通行卡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的规定。
上诉理由2
首发公司认为杨先生称自己从沙河口驶入,自然应当由他来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对所有通行车辆发卡,并在入口显著位置告知用户无卡车辆按照最远端收费的规则,用户都需妥善保管通行卡,公司无义务对无卡车辆的错误承担证明其驶入口的责任。
上诉理由3
首发公司指出,若判决生效,后果非常严重。无任何法律规定对无卡车辆提供查询,且车道摄像系统受气候、光线因素的影响,在雨天、夜间、逆光等情况下,对车牌的识别率不高,无法实现车号核查,所以公司不能对所有车辆的提供入口录像查询。若依此规则,所有恶意逃费的车主只需把入口通行票扔掉,公司无法确定其驶入口,依照一审的证据规则,不能按最远端收费,其结果实质改变了《北京市公路条例》的规定,给高速公路收费带来很大的问题。此外,这会引起倒卡问题,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案件回放
首发被判返还90元
杨先生自称从八达岭高速路沙河进京站驶入,中途丢失通行卡,从上清进京站驶出时,被按最远里程收了95元,但按实际里程应交费5元。杨先生认为,首发公司多收取通行费属于欺诈,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多收的90元,赔偿损失90元。丰台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杨先生不能提供通行卡,应先行按最远里程交纳通行费。但依据公平原则,首发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首发公司具有通过调取录像等方式证明杨先生驾车驶入站的举证能力,但首发公司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先生通行费90元。
晨报记者 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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