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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偷车她收赃获刑半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7日02:38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年近五旬的中年妇女李某,光天化日之下收购三个未成年孩子盗窃的赃车,还指使他们继续干,她负责收购。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3月17日下午5点多,李某在家附近溜达,看到三个未成年孩子推着一辆九成新的电动自行车走来。李某发现,这几个孩子走路左顾右盼,眼神躲闪,形迹可疑,凭着多年生活经验,李某认为车子来路蹊跷,可能是偷来的。

  当时,李某没什么收入,可谓山穷水尽,看到这儿,顿时萌生贪念,快步上前询问情况。果然,面对李某恫吓般地盘问,孩子们承认车是偷来的。心中暗喜的李某就此压低车价,仅以120元,就买下那辆能值1000元的电动车。交易完了,李某不忘提醒他们继续干,再偷来这样的车子,还卖给她。

  有了这个固定主顾,三个未成年孩子继续作案。接下来的3月19日和3月20日,李某又先后两次,分别以120元、300元的价格,再次从这三个小孩手中买到两辆盗窃来的电动车。这些电动车后来被李某以较低的价格转卖了,获利近千元。

  就在李某沉浸在“天上掉馅饼”的美梦中时,无锡滨湖警方根据这三个小孩提供的线索,于3月22日在李某家查获一辆从孩子们手中买来的电动车。人赃俱获,李某被捕。

  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面对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李某不但没担当起做长辈的教育义务,反而指使他们继续干,她负责收购,行为很恶劣。就案情来说,李某明知是偷来的电动车,却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车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

  办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刑法修改后产生的一个新罪名,其实就是原来的收赃罪,主要针对“明知是偷盗来的赃物,还低价收购”这种犯罪行为,但“字不达意”,因此,理解这个罪名时不能光看字面意思。

  (唐波姣 浦德明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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