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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日赔偿额增13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7日02:5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了《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刑事赔偿案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日赔偿额由原来的111.99元增加为125.43元,比上年增加了13.44元。

  每日赔偿标准125.43元

  最高检方面透露,新的日赔偿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的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得来。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2010年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也将按照125.43元计算,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13.44元。

  侵犯人身权应付抚慰金

  记者了解到,除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外,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规定,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检刑事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检正在抓紧修改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 链接

  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应负的一种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范围(部分)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

  ■ 专家建议

  刑事赔偿可考虑因地制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透露,刑事赔偿日赔偿金制度是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的,是国家赔偿体系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在《国家赔偿法》刚实施时,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主要是考虑到国家的财力因素。刑事赔偿标准15年增了7倍,一方面是因为15年来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家赔偿也以相应的速度提升,另一方面是国家司法进步的体现。

  对于最高检制定的日赔偿金制度在公安、审判、监狱管理方面是否同时适用,杨建顺表示,从国家赔偿法律规定角度来说,最高检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在公安、审判和监狱管理部门都是同样适用的,但在个别非常复杂的案例中也可能只是作为参照。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认为,由于中国各个区域的经济实际情况不同,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会高一些,而在较为偏远的地区工资会低一些,国家刑事赔偿中以同样的标准赔偿是否存在不公需要商榷。在地区经济差异上,国家可考虑不同地区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赔偿标准。

  本报记者 邢世伟

  日赔偿金15年增了7倍

  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当时的刑事赔偿日赔偿金仅为17.76元。到2005年,刑事赔偿日赔偿金到了63.83元,是10年前的3倍还要多。

  2005年以后,随着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快速增长,刑事赔偿日赔偿金的增长速度也越来越快。2006年刑事赔偿日赔偿金为73.3元,2007年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是1995年的5倍有余。而2010年的125.43元相当于15年前的7倍、5年前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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