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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 保险也需“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7日04:12  大众网-大众日报

  □记者 吴允波

  通讯员 郑春笋王树强 报道

  本报德州讯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是否就没有责任了? 7 月 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虽然司机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仍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车主保险金11万元。

  德州市民史某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他也为这辆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008年 12月 18 日,史某雇用他人无证驾驶该车,在316 省道临邑路段与骑自行车的杨女士相撞,致使杨女士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女士不负事故责任。驾驶人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后,曾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一次性赔偿杨女士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 万元。之后,车主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遭到拒绝,该案遂诉至临邑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对受害人亲属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并不是原告史某本人,且受害人死亡是无证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是责任保险,对车不对人,只要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赔偿条件,保险公司都应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史某保险金11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幸福: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法定责任。 这种法定责任体现在它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有无过错、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

  再者,这种法定责任体现在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其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只要出现了交强险赔付的法定事由——交通事故,即应当理赔。这种法定责任体现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政策规定等任何形式进行放弃或者规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这样惟一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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