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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急诊个人自付比例提高30%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7日05:42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赵振宇)本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设的“医疗保险有疑问,你来提我来答”专栏,得到市民的持续关注。就市民集中反映的异地就医问题,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哪些人员可办理实行异地就医?

  据介绍,长期在异地居住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拿到居住地选定二所医疗机构(三级,二级)盖章,单位或居住社区盖章。携带暂住证或户口、房产证、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上述复印件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转往外地就医办理哪些手续?

  因病情需要或受哈尔滨市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等,想要转往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持具有转诊资格医疗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医保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核准手续。

  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暂由个人现金垫付,如需延长时间,应及时办理转院延期手续。诊治终结后,携相关材料到市医保管理中心报销(地址:道里区友谊路423号),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30%。

  参保人员异地急诊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需在住院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登记备案(电话:12333、84871958,或到医保中心)。

  终止诊治后,携带相关材料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方可报销,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提高30%。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异地发生的门诊费用和未登记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待病情稳定后或脱离危险,应及时转回哈尔滨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保险问题咨询电话:8487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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