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日赔偿额由原来的111.99元增加为125.43元,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了13.44元。
新的赔偿标准是最高检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的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