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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7日13:1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陈丽平 “草案应当对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在分组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动员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姜兴长、黄镇东等委员提出,草案并没有对适宜或者不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范围作出规定,这样就有可能在调解实践中产生争议。人民调解的范围现在已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但是法律草案关于人民调解的纠纷范围在文字表述上欠缺一些。

  唐天标等委员提出,在实际工作中,民间纠纷很多。本法应当明确哪些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哪些不属于。首先,民间纠纷的“民”指的是什么是不是统指社会上的人还是指公民从法律上讲应该指公民。因为这与我们平常讲的“民间”不一样,法律上的“民”主要是指公民,指有权利、有义务的人。这包括不包括法人这个问题草案规定也不清楚。对于这些问题,都要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说,两个小孩打架属不属于调解的范围村民之间的矛盾那么多,是不是都要进行调解再有,犯罪的问题本不该在调解范围之内,但有些犯罪问题,最后采取私了的方式,与调解有没有关系所以,对人民调解的范围要作出明确规定。

  任茂东等委员说,在现实社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本意义的人民调解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已被各类大型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和人民团体利用,调解范围从调解一般公民之间的纠纷拓展到财产、经济、道德等等领域,这是基于调解本身符合人民调解本质和属性。建议法律要适当扩大人民调解的范围,在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只要是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纠纷都可以人民调解。

  符桂花等委员建议,要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的领域。按照现行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仅限于一般简单的民事纠纷,实践证明,这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应加以拓宽。除了一般简单的民事纠纷外,人民调解的领域至少应拓宽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引起的纠纷;二是农村群众和城镇居民的合同纠纷及一般性的侵权纠纷;三是可以调解解决的行政纠纷;四是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以及刑事案件附民事案件的部分,同时,对于纠纷主体也不应限于至少有一方是公民的现行做法,还应包括法人之间、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姜兴长、黄镇东等委员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允许公民自行处分的权利纠纷,只要不侵害专门机关管辖职权的或受专门机构委托的,可以适用人民调解”。这样能够较好反映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治性,也可避免和减少调解范围合法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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