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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问题困扰涉毒案件的依法办理

  近年来,涉毒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涉毒犯罪的蔓延不但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还诱发抢劫、盗窃等多种犯罪。2008年至今年5月,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涉毒案件85件91人,分别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2.42%和16.67%,由此可见,该县的毒品犯罪活动猖獗,严厉打击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实践中,办理涉毒案件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须引起重视:

  一是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口供情结”较重。《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的供述依据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毒案件中,多数供述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的,知情人少,易形成孤证,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但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些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供述以外的证据忽视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其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这就容易在证据链条上出现缺口,客观上给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能认定。

  二是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间接证据。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处罚,经常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交易手段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有的侦查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稳定性,在发案之初,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与涉毒案件事实相关的书证、物证,如电话通话清单、电话录音等其他客观性证据来固定言词证据,以有效对付可能出现翻供翻证的情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指控的犯罪在认定上就存在困难,案件就有成为疑案的危险。

  三是涉毒案件侦查阶段取证困难。毒品案件中毒品必定是有来源、销路的,但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毒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是零星贩卖,基本上不涉及毒品的来源。贩毒案件的“上、下线”查证难,造成了案件的流失和发案率的居高不下,从而削弱了对涉毒犯罪打击的效果。另外,对毒品已灭失或者毒品实物无法查找到的案件在认定上存在争议。定安县检察院近年来所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都是以查获的毒品为对象的,对毒品已灭失,且买卖双方及其他证人的供述、证言不能完全一致的情况,公安机关一般都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打击不力。

  四是涉毒案件交易毒品的数量及交易次数难以认定。对于贩毒人员,除其在进行毒品交易中被当场认定毒品数量外,其非法持有的毒品是否能认定为贩毒、运毒的数量,在审查起诉中不好把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此外,在办案实践中,对当场从嫌疑人身上搜出的、其实际控制的毒品进行扣押,如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种类,那么,对搜出的不同种类的毒品是否能比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换算,认定其符合非法持有毒品10克以上即可追诉的标准,存在不同认识。

  同时,涉毒案件中毒品交易次数难以认定。在办理涉毒案件实践中,有时只有贩卖者或者购买者的单方供述,或者双方供述不一致,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认定毒品交易次数困难,经常出现就低不就高的情况,不利于打击涉毒犯罪。

  五是对零星、少量贩毒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贩卖毒品海洛因在2至7克的范围内,每增加1克增加六个月;2克以下的,每减少1克减少三个月。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将大宗毒品化整为零,采取小包贩卖的形式,并直接向吸毒者出售,既刺激了许多“下线”贩毒人员的增多,又促成了吸毒人员增多,危害性极大。一旦抓获,又只能对贩卖的零星、少量毒品定罪量刑,使部分涉毒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在高额利润回报的驱使下,铤而走险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在定安县检察院2009年办理的45件涉毒案件中,有34件涉毒数量均在2克以下,实行量刑规范化后,只能对这类犯罪人员判处六个月以下的刑罚,无法体现国家打击涉毒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六是涉毒案件物品管理混乱。查办涉毒案件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扣押物品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与犯罪无关的东西有时也被扣押;扣押手续不合法,多数扣押物品没有注明特征和质量,部分物品没有办理扣押手续;违法处理物品,尤其是现金。在缺乏证据证明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直接将扣押款上缴国库且手续很不完善;调换、挪用扣押物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物品随案移送时已面目全非,影响了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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