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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口供真假,关键是要把握证据细节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应当客观、准确地把握案件证据的形成细节,进而去伪存真,查漏补缺,完善证明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链条,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从供述与辩解形成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审查

  被告人供认自己犯罪,如果没有外界的不良影响,完全是按自己的意志供认,这样的供述真实性大,可信度高。但如果是受到外界压力,比如受到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因素的影响,供述很可能虚假,或者夸大、缩小犯罪事实情节,或者包揽其他人的犯罪事实。对于受到外界不良因素影响而作出的供述和辩解,尤其要注意审查核实,不能轻易相信。比如在蒋某涉嫌抢夺一案中,蒋某多次供述了自己在调味食品城抢夺一种叫肉蔻的干料,但到审查起诉阶段却对自己抢夺所认定的数额有异议,其之所以不在侦查阶段提出,是因为当时公安机关有鉴定结论,他认为这是不可能推翻的事就没有说,后来知道可以重新鉴定而提出。公诉人员经过大量的市场调查,最终证实卷宗中的鉴定结论认定的价值过高,蒋某所抢夺的肉蔻价值达不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从而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从供述与辩解的前后是否一致审查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如果前后不一致,应当查明变化的原因。犯罪嫌疑人如果讲的是实话,不管讲多少遍,前后都不会有太大变化。若供述前后不一致,或者时供时翻,那么就应该引起注意,以防有隐情或有虚假。例如在和某涉嫌强奸案中,在侦查阶段和某对其强奸的犯罪事实时供时翻,到审查起诉阶段也改变有罪供述,称系被害人自愿,自己没有强迫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和某的辩解,承办公诉人立即对案件另一关键证据——被害人的陈述进行细致审查,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强奸的犯罪事实是能够相互印证的。但在询问被害人时,发现被害人吞吞吐吐,而且所陈述内容与在侦查阶段的内容截然不同,反而印证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防止错案发生,公诉人员认真审阅卷宗全部材料,并对被害人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最后查明,原来是被害人受犯罪嫌疑人姐姐的请求,愿意私下了结表示不再追究和某的刑事责任,并通过其他渠道让犯罪嫌疑人和某得知这一消息以便改变有罪供述。

  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到法庭上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会使公诉人陷于被动,故应查清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变化的原因,防患于未然。

  ■从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上审查

  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十分复杂,有些特殊情况应注意分析。但在更多的情况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也就是说,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目的、原因、动机、手段、后果等等,应当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不合乎情理,除了特殊情况以外,必定有假。例如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崔某涉嫌抢劫、强奸案中,侦查机关是这样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崔某于一天凌晨2时许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时,发现了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就用车挤倒自行车,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所骑电动自行车的电瓶抢走,而后将被害人用电线和腰带捆绑后用面包车拉至一厂区内,在面包车内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崔某对其强奸的犯罪事实虽自始至终不承认,但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其强奸的犯罪事实。不过其对抢劫犯罪事实的辩解引起了承办人的重视,承办人经过查阅卷宗,认真审查其他证据,询问被害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对其抢劫罪的辩解合情合理。事实上他是为防止被害人逃脱而将被害人的电瓶拿走,且在路上又将电瓶扔掉,根本没有占有的意图,纯粹是为了控制被害人,达到最终能够顺利强奸被害人的目的。因此公诉人员认为嫌疑人不构成抢劫罪。案件起诉后,经过审理,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此均没有提出异议,最后法院对崔某以强奸罪一罪进行了定罪量刑。

  ■从供述与辩解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行审查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有真有假,不能轻易肯定与否定,只能用其他证据来印证,看看与其他证据是吻合还是有矛盾。例如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郑州市火车站与汪某、赵某相约到某地的窑厂干活。在乘坐一辆机动三轮车前往窑厂途中,三人因故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将被害人汪某扎伤,使汪某从高速行驶的机动三轮车摔下,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是汪某自己跳车时死亡,经过审查案件证据,公诉人员发现案卷缺乏关键证人赵某的证言,故此案审查起诉部门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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